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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022

招标代理企业在融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人才培养

  文章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2年第7期   作者:郭康玺李雪莲郭纯青   单位: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企业如何通过培养专业人才更好地融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业界企业的关注热点和突破方向。本文在分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人才要求、招标代理企业专业人才的优势和短板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践,分享了招标代理企业全咨服务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人才和队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探索和经验。   全过程工程咨询(以下简称全咨)是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规划和设计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其核心是建设项目技术和管理全过程的集成。随着全咨的推进,全咨人才的地位越显重要、需求越发增大、人才越发紧缺。本文将结合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港国际咨询集团)的实践,探讨全咨服务对人才的基本要求、招标代理企业如何培养人才以及如何更好地融入全咨服务。   一   全咨服务的人才要求   开展全咨是为项目的投融资管理、建设管理、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等提供服务,全咨人才的基本要求是熟悉技术、掌握经济、擅长管理,具有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与经验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同时需具备六大核心能力: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掌控的能力;做好项目前期策划的能力;项目管理优化,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能力;项目管理集成化,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能力;项目专业技术和管理不断创新的能力;项目风险管理,确保建设目标实现的能力。详见表1。   综上,全咨核心人才应是懂策划、懂设计、懂造价、懂招标、懂监理、懂施工的复合型人才。对招标代理企业和咨询企业来说,应加强对此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二   招标代理企业专业人才的优势和短板   现阶段开展全咨,知识全面、经验丰富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的制约是招标代理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多数招标代理企业专业人才基本上不进行项目总体策划,不精通材料与造价,也不下工地监理,因此其服务能力很难覆盖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   对于招标代理企业来说,要想真正参与全咨服务,首先必须正确认知自己,充分了解自身的优势和短板。   招标代理企业融入全咨服务,优势和短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材料设备招标代理及采购管理、工程报批报建服务、项目管理等专业强项范围,应保持优势,通过做精做专和上延下伸,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二是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勘察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融资咨询、信息技术咨询、风险管理咨询、项目后评价咨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工程保险咨询等专业弱项方面,应积极培养和提高招标代理人才综合能力,开展跨部门合作、跨板块联动。三是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未取得许可的范围,可与勘察、设计、监理、评价机构联合形成一体化服务体系;或进行技术储备,取得相应资质;或通过并购重组,弥补专业领域空白。通过上述举措,***终实现全过程工程建设的服务能力(见表2)。   三   融入全咨服务的人才培养   招标代理企业融入全咨服务,人才培养战略转变是关键,应加快从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向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转变。下面笔者结合沪港国际咨询集团的实践,从三个方面探讨招标代理企业融入全咨服务的人才培养。   (一)依托中招协“招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的基础人才培养   2019年8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发布《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暂行办法》,决定在行业内开展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招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通过建立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初级、中级、***三级评价体系和设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四个科目的能力评价测试,实现对招采人员全面、系统、科学的专业技术能力评价。   全面:对招采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经验全面提出要求,全面进行评价。   系统:采用网上测试、网上评审的方式,建立招采人员初级、中级和***三个能力级别的评价体系。   科学:从法律法规、专业实务到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实现法律、技术、经济、管理四个维度的科学评价。   这一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极大利好招标代理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可以充分发挥三大支撑作用:一是招采人员有了从初级到***的成长通道,满足了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能力需要,尤其招采人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能力意义重大,能更好地助力招采人员融入全过程咨询服务。二是评价体系可进一步提升招采人员职业素质,规范其职业行为。三是招标代理企业可直接按评价结果选用人才,使企业人才招聘及培养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企业培养体系   1.规范化   一是建立教育培训组织体系。如成立教育培训委员会、技术专业委员会,完善培训组织架构。二是建立并不断更新培训课件体系。如***新招标采购政策、全咨技术标准等,同步触发培训机制,实现专业人才与新政新规新标准“零距离”。三是定期梳理评估人才专业短板清单,制定解决方案并强化培训。   2.标准化   一是培训分类分级,重视师资来源,确保培训达标。如将培训分为基础知识、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实务案例四个层面,分别邀请相应的专业人士进行培训。二是培训流程固化,管理审批须把关。如培训流程涵盖计划申请、课件审批、培训实施、培训记录、档案管理等五个流程。其中,计划申请要符合企业战略规划、年度培训计划,且参培人员要应培尽培;课件审批同步包含考题审批。三是培训评价,实行师资测评和学员考试。人力部负责对培训实施监督,每次对师资进行测评,计入老师教学档案;对学员进行考试,成绩录入个人教育档案;培训次数及考试成绩纳入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并和绩效工资挂钩。   3.信息化   一是建立并更新企业咨询基础数据库,包括业务数据、专职人员表、专家资料表、供应商资料表。二是建立工程咨询专业数据库,包括政策法规库、技术标准库、规范指南库、招标文本库、市场交易(结算)价格库、材料设备价格库、招标限价库、案例库、合同库、培训课件库等。三是建立企业工程咨询相关数据汇总、整理和分析制度,定期形成报告。   (三)从细分到全能的职业规划体系   招标专业人才成长规划按照从细分到全能的专业培养路径,总体上升通道为招标员、招标师、招标经理、项目总监、总师助理、总师。通过建立员工职业规划体系和集团化管理、板块联动、业务合作,为专业人员提供由细分走向全能的成长路径,培养其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   1.招标员   专业年限0~2年,通过专业岗位细分,实现基础专业人才的快速成长。按照不同管理体系和招标类型,将招标员专业岗位细分为10个,即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体系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总承包6类招标员,政府采购管理体系的货物、服务、工程3类招标员,进口设备招标管理体系的进口设备1类招标员。只有通过全部10个细分专业岗位考核及中招协初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方可晋级。   2.招标师   专业年限2~5年,要求通过中招协初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招标师的职业定位是成为“招标员+招标策划助手+异议投诉处理助手+合同管理助手”。只有通过招标师考核及中招协中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方可晋级。   3.招标项目经理   专业年限5~8年,要求通过中招协中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在招标师的基础上,成为“招标师+招标策划专家+异议投诉处理专家+合同管理专家”。只有通过招标项目经理及中招协***招采人员能力评价,方可晋级。   4.项目总监   专业年限8年以上,要求通过中招协***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可跨不同业务部开展业务,在招标项目经理的基础上,成为“招标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专家”。只有通过项目总监及全过程单项咨询负责人能力考核,方可晋级。   5.总师助理   专业年限10年以上,要求通过中招协***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可担任全过程单项咨询负责人,在项目总监的基础上,成为“项目总监+全过程单项咨询专家”。只有通过总师助理考核及获得第二资质(一级造价、监理、投资咨询和建造),方可晋级。   6.总师   专业年限10年以上,要求通过中招协***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具备第二资质,可担任全咨项目总负责人,在总师助理的基础上,成为总咨询师。   职级标准要素主要有职业素养、专业年限、专业技能、专业形象、业绩贡献等方面指标,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以《招标代理服务规范》《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标准。企业每年对专业人才考核定级一次,做到能上能下。下面笔者以《沪港国际咨询集团专业人才职级标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系列)》为例进行说明(见表3)。   四   全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一)多兵种服务团队   从“单兵种”向“多兵种”演变,彰显联合作战优势。跨专业联合培训及联合进点,咨询师、造价师、招标师、会计师、评估师在委托单位共同进点,不断提升咨询水平,扩展咨询广度,打造专业人才全过程咨询新技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1.实现咨询过程全贯通   应用合同管理、界面管理、目标管理、价值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手段服务项目的全过程,从前期的论证、决策、设计到中期的建设实施,直***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如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服务的2112个长三角一体化项目和1561个上海科创中心项目。又如企业服务的某医院临床医学中心全过程财务监理项目,总投资10.3亿元人民币,派驻造价师、招标师、会计师组成12人的项目团队,其中招标师作为合同管理(含招标采购管理)的全过程咨询单项负责人,对38个合同的形成、签订、执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了投资风险。   2.实现咨询要素全集成   将项目的质量、费用、工期、安全、技术、环保、合同、风险、信息、文化、可持续性等要素进行集成,综合人与人、人与工程、工程与社会、工程与自然的关系,注重工程对科学、技术与艺术的影响。如企业服务的4980个“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制造”“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设项目。   3.实现咨询职能全方位   将技术、经济、管理、信息贯穿于项目全过程,积极发挥项目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咨询职能。如企业服务的285个进博会项目和179个服务垃圾分类项目。   近年来,在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招标师、会计师联合审计812个项目,实现法规责任全梳理,规范工程管理;招标师、造价师联合进点1050个项目,实现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管理无缝对接;招标师、咨询师联合咨询613个项目,实现项目立项、投资分析、招标策划一步到位。   (二)板块联动大平台   围绕客户需求,企业建立了工程、审计、评估、估价四大业务板块联动的大平台,形成了以客户需求为核心的多维度服务模式——菜单式服务、全过程服务、一条龙服务,给予专业人才更多的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见表4)。   (三)内控审计380   企业归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内控重大风险点380个,实现内控审计底稿、报告和流程的标准化。如招标师、会计师服务内控审计405个项目,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信息和沟通、内部监督制度等方面逐一排查,共同分析归类,特别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风险点。通过标准化审计,提升客户管理能级。   (四)新技术应用激励   实行新技术应用奖励机制。如某大学全过程咨询项目,项目招标师、造价师、会计师分别作为全过程单项咨询负责人,整个项目应用BIM技术完成全过程工程管理工作,实现了咨询服务的向前集成,提升了投资精度细度,同时向后延伸,依托BIM技术保障项目运维服务。项目成功实施后,企业给予项目负责人晋升一级及团队增加20%绩效奖励。   (五)团队绩效考核   设定开关、组织、个人重点、部门、防火墙等指标,对招标团队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并和奖金挂钩,激发专业人才不断成长。考核案例如表5所示。   五   人才和队伍的风险控制   招标代理专业人才和队伍的风险主要是职业道德风险,关键因素是人。沪港国际咨询集团的应对之策是以人为本,狠抓思想,加强质量管控,做好风险防范。   (一)企业文化塑型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忠诚、创新、***、无私”的企业价值观融入企业决策和发展的始终,以党建为引领,注重企业文化塑型,紧抓人才和队伍建设,通过入模子教育、重温老三篇,以及感恩文化、公益文化、做人文化、诚信文化、清明文化的教育,为专业人员持续注入正能量,使人才团队形成强大的战斗力。   (二)多元化发展规划   实现产值稳步增长,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拓宽公司业务范畴,增强业务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业务收入来源途径的多元化、多地域;通过服务“一带一路”项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和监理、设计、施工等联合经营,有条件时考虑并购重组,弥补专业领域的空白。   (三)贯穿全过程的廉洁教育   通过狠抓制度建立、执业质量、检查落实和典型挖掘四个方面,建立廉洁长效机制。同时,把好四道“关口”,即从教育入手,重视思想素质基础把好“入门关”;重视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把好干部“以身作则关”;重视全方位的防贿,把好“过程关”;重视敏感时段的防贿,把好“警示关”。   主要做法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及执行。先后制定出台《公司廉洁自律的规定》《礼品上交登记制度》《公司奖惩条例》《质量控制及考核规范》《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二是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客户回访机制和超时效项目长效控制。三是开展道德讲堂活动,签署廉洁承诺书,进行案例警示教育。四是设立沪港礼品上交登记簿,建立廉洁预警机制和专业人才诚信档案。   新发展阶段,招标代理企业要与时俱进,练好内功,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及时弥补自身在全咨一站式管理服务中专业领域人才的空白和短板,持续增强全过程专业技术服务实力,才能更快、更好地融入全咨服务,进入全咨服务主战场并实现更大作为。

11/162021

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和水平,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已广泛参与到以绩效评价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成为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强化预算管理、提升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和可信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还存在对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及行业标准不够明确、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不够规范、部分第三方机构执业状况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亟待加以引导和规范。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题,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也密切关注。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2020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2019年中央决算草案时,明确提出“规范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在从委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业务活动作出引导规范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提升执业质量。   近年来,财政部着力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并将其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的抽查复核和再评价工作,对相关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了延伸监督,对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约谈批评、问题警示等方式,督促其认真整改,有效促进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从财政部门调研情况看,许多第三方机构强烈呼吁财政部门加强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管,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因此,客观上有必要在总结提炼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办法》,从受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这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从事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2.问:请简要介绍下《办法》的研究制定过程?    答:财政部高度重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将《办法》列入部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020年初***今,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2020年初,通过专题调研、座谈研讨、专家咨询等方式,充分听取了部分地方财政厅(局)、第三方机构行业代表、高等院校等方面意见,全面深入研究当前形势下开展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二是形成《办法》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在前期深入研究基础上,2020年上半年,起草形成《办法》初稿。2020年下半年,广泛征求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2月8日***3月10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部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第三方机构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开展座谈,再次就《办法》征求与会各方意见建议。   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布《办法》。2021年3月***今,根据社会公众和各方所反馈意见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吸收采纳了相关建议,在部内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报批程序后,正式对外发布《办法》。   3.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共32条。第1条***第5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基本定义、监管职权等。第6条***第12条,明确了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人员的职业原则、行为规范、信息录入等。第13条***第21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基本程序、工作要求等。第22条***第29条,明确了行政救济、监督检查、违规管理、监管责任等。第30条***第32条,明确了外资安全审查、施行日期等。   《办法》主要适用于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4.问:《办法》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提高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方面提出了哪些有效措施?    答:一是明确各相关方权利和责任。包括:第三方机构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是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制度。要求第三方机构设定“主评人”制度,压实“主评人”责任,由专业能力突出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主评人”对绩效评价业务进行把关和控制,推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提升。   三是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办法》第13条***第21条对签订委托合同、成立工作组、实施现场调查、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上传报告信息、资料归档和保护信息安全等绩效评价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推进多种监管方式有效融合。一方面,强化信用监管。要求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上录入相关基本信息、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绩效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相关检查结果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5.问:《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避免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办法》未对绩效评价服务市场设置准入门槛,未增加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同时,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就委托方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择优评定“主评人”等提出相关要求,并优化监管方式,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实施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这样的安排,既避免了采取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式设置绩效评价准入门槛,又有利于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主动进入绩效评价市场,培育壮大绩效评价专业力量,快速提升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作为《办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财政部依托“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开发了信用管理平台,既为社会公众查询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信用情况提供了便利,也为绩效评价委托人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支撑,充分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   6.问:《办法》与财政部今年1月份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对《办法》来说,《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有“上位法”意义,它是《办法》起草的重要依据。同时,《办法》偏重规范和引导第三方机构,紧紧聚焦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是《意见》相关要求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如在优选第三方机构方面,《意见》明确“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办法》细化了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的三个具体条件,并明确“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在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方面,《意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办法》通过“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举措,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操作措施。   7.问:财政部门将如何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办法》将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取得预期成效,财政部门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办法》出台后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同志、第三方机构代表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解读《办法》内容,在全社会扩大政策知晓度,确保得到社会各界的全面理解。   二是加强调研和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持续跟踪《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对各有关方面积极开展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合法合规开展相关培训。   三是做好平台测试和上线工作。加快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测试和试运行工作。根据各有关方面反馈的问题,对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确保在全国范围内顺利上线运行。   四是持续加强培育和规范工作。服务和监管并重,进一步强化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育引领和服务保障,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10/192021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修订问答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修订问答 北京财政 昨天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1〕183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2019年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适应当前工作发生的新变化,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围绕此次《办法》修订,市财政局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 问此次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怎样的意义?答:北京市在2019年制发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两年来,对规范我市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加强项目评估论证、提高预算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国家层面绩效管理意见的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对事前绩效评估的定位、评估流程和评估指标维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重点在于解决项目(政策)立项的先期论证,规范立项机制,评估结果是项目入库和预算批复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伴随实际工作中对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入,现有《办法》难以满足客观形势变化及实际工作需要,亟需进行相应的修订。 通过新修订的《办法》,一是可以压实预算部门的主体责任,提高申报项目、政策的质量,保证符合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要求,为预算安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进一步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二是可以提升事前绩效评估的效率和质量,强化评估结果的精准性和可用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事前绩效评估在落实政府过“紧日子”方面的重要作用。 问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新修订的《办法》共计七章30条,主要包括: 一是总则。主要说明了制定《办法》的依据,事前绩效评估重点关注的事项,需要遵循的原则以及开展评估工作的依据。 二是事前绩效评估的分类。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的分类以及各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要求。重点说明了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分别重点关注的事项。并针对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具体内容进行了解释。 三是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管理。主要明确了各部门、预算申报单位以及参与事前评估的人大代表的相关职责。重点说明了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的工作流程。 四是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方法。主要明确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方式以及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方法。 五是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主要说明了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以及得分的相关要求,强调了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应用。 六是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及资料。主要明确了报告的组成、报告撰写的要求、报告附件的要求以及评估资料保管的要求。 七是附则。主要对部分特殊项目、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方式进行规定。问此次主要从哪几方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答:一是增加财力匹配原则,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的要求,在评估原则中增加了财力匹配原则:事前绩效评估要树立财政可持续意识,新增重大项目、政策应充分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增强重大项目、政策的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二是对评估指标进行了优化,使评估更加科学。采用国际通用的“经济+效率+效益”的原则,将原《办法》中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指标由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有效性、筹资合规性调整为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项目经济性、项目效率性和项目效益性。将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指标由政策设立必要性、政策目标合理性、政策资金合规性、政策保障充分性和政策的可持续性调整为政策必要性、政策可行性、政策经济性、政策效率性和政策效益性。将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合规性等融入二级指标,并通过分值权重的不同突出事前评估的重点。 三是细化评估方法,强调替代方案。细化现有评估方法应用要求,明确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应用时,要突出对替代方案的价值判断。即要求预算部门结合项目(政策)特点,提供不同方案,或同一方案中可否有技术经济性的优化比较,并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从中选取***优方案予以立项。 四是明确特殊事项。新修订《办法》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涉密项目、推进“放管服”工作以及保障制度持续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一是明确“已经过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确定的项目、政策可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二是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政策可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三是明确“市财政局可授权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对市财政局认定的新增重大项目、政策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四是明确“本办法发布之前由市财政局印发的制度和办法中对事前绩效评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新修订《办法》中增加了对产业类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具体原因是什么?公平竞争审查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流动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此次在《办法》中明确了“对产业类政策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有利于在政策制定时,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提升我市在政策制定时的合法合规性,推动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问新修订的《办法》中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方面有哪些调整?答:新修订的《办法》通过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进一步推动绩效管理工作与预算编制工作的有机衔接。 一是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与评分挂钩机制。在新修订的《办法》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政策),结合评价结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项目(政策)不予支持。 二是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对于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项目,将原《办法》中核减部门项目预算数,修改为核减部门整体预算数,更加强调预算约束的严肃性,进一步压实预算部门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绩效管理意识。 三是明确了项目二次申报时间。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明确了“不予支持的项目(政策),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避免低质量项目反复申报的情况,提高项目申报质量,有效推动绩效管理工作与预算编制工作的有机衔接。来源:市财政局

10/16202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1〕22号  二维码 876 发表时间:2021-05-11 09:54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4月30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则,明确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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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9 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7年11月6日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申请人***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 ***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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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14:57: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录入:西安市建设监理协会    点击:3377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单独开展的各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要求和标准的协调,避免对相同事项的管理要求相冲突。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决策和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管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 抄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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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核心提示: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本标准提出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详情请阅读本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限制、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用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在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二、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中,要重点围绕行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行、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对行业组织和工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平稳过渡。 三、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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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精神,为确保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21年度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申报政策依据   (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   申报专业: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申报人员类别: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0914、0919”查阅。   二、职称申报和审核有关要求   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具体申报和审核要求详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找到“政策文件”栏,点击***右边“更多”按钮,选择“豫人社办〔2021〕87号”文件即可查阅。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申报人须提供上传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满6个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证明。   (二)通过“绿色通道”申报。主要是指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副***职称,B/C类人才申报***职称。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三)非公有制领域无职称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职称。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非公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审核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员申报***职称,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一步到位(破格)”。   (四)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5年的,应破格申报副***职称。无需填报《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学历破格”。   (五)通过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时,根据申报人情况一般选择“正常”、“学历破格”、“一步到位(破格)”三种;通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申报职称时,评审类型只能选择“考核认定”。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七)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八)申报副***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当年9月底,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四、申报和审核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评审表》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个人申报时间:2021年10月11日-10月22日;   相关部门审核时间:2021年10月11日-10月29日;   评委会审核时间:2021年10月11日-11月5日。   《评审表》集中报送时间:2021年11月8日-11月12日   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信息查询”或单位管理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 —“申报人员状态查询”查看当前申报进度,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自行从职称个   人申报系统内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A3纸,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五、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河南建设大厦东塔8楼815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   联系人:朱爱杰郭文清   联系电话:0371-65320891、6532195017329444356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和用人单位要认真仔细研读副***职称评审、考核认定相关政策和职称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切实吃透文件精神,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落实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提交申报材料时要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资格审核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敷衍了事,一推了之,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申报成功后无法修改,操作人员在填写、上报过程中务必仔细,切勿盲目操作。   (三)由于网络申报时间不可更改,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为避免填报信息丢失,建议下载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未按时报送《评审表》视为放弃参加评审)。   (五)申报人填报专业等信息时应规范填写。在系统内填报资料上传图片文件时,若一张图片无法符合填报要求,可在“浏览”选择图片文件时长按“Ctrl键”来选择多个图片进行上传。   (六)有关答辩时间、评审表清退等工作的通知请关注职称申报服务平台的个人申报系统及年度工作群;评审情况公示信息等相关的通知将发布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hrss.henan.gov.cn/),请呈报单位和个人届时登陆网站查询。   (七)关于评审材料清退工作。评审结束后,各市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评审材料。评委会对逾期未领材料不承担保管责任。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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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 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2021-10-10 19:42 来源: 新华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新兴产业标准地位凸显,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支撑有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更加优化,国家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18个月以内,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充分显现。 ——标准化开放程度显著增强。标准化国际合作深入拓展,互利共赢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密切,标准化人员往来和技术合作日益加强,标准信息更大范围实现互联共享,我国标准制定透明度和国际化环境持续优化,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 ——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建成一批国际***的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研究机构,若干***质量标准实验室,50个以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运行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标准化服务业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二、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三)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在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区块链、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推动产业变革。适时制定和完善生物医学研究、分子育种、无人驾驶等领域技术安全相关标准,提升技术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四)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全社会标准化创新活力。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完善国家标准化技术文件制度,拓宽科技成果标准化渠道。将标准研制融入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缩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标准研制周期,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步伐。 三、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 (六)筑牢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与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建设,加大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应用力度。开展数据库等方面标准攻关,提升标准设计水平,制定安全可靠、国际先进的通用技术标准。 (七)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健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部分领域关键标准适度领先于产业发展平均水平。完善扩大内需方面的标准,不断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全面促进消费。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重点加强食品冷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物品编码、批发零售、房地产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标准化。建立健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标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八)引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健康发展。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应用带动的新标准,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食品、医疗、应急、交通、水利、能源、金融等领域智慧化转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应用标准化手段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九)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围绕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加快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应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十)助推新型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系列标准研制,协同推进融合基础设施标准研制,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制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的创新基础设施标准,促进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四、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十二)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健全污染物排放、监管及防治标准,筑牢污染排放控制底线。统筹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监测评估等标准。制定山水林田湖草沙多生态系统质量与经营利用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服务与评价、生态承载力评估、生态资源评价与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标准,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保障生态安全。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标准,推进能源资源绿色勘查与开发标准化。以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资产核算为重点,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标准化。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机制。制定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标准,发展海洋经济,服务陆海统筹。 (十四)筑牢绿色生产标准基础。建立健全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质量、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不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建立绿色建造标准,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管理标准。建立覆盖各类绿色生活设施的绿色社区、村庄建设标准。 (十五)强化绿色消费标准引领。完善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和垃圾排放指标。 五、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 (十六)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智慧农业标准研制,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与推广平台,推进地方特色产业标准化。完善乡村建设及评价标准,以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村容村貌提升、农房建设、农村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标准化工作。推进度假休闲、乡村旅游、民宿经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标准化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县城建设标准、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健全城镇人居环境建设与质量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生态修复与功能完善、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工程防灾、更新改造及海绵城市建设等标准。推进城市设计、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风貌塑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标准化建设,健全街区和公共设施配建标准。建立智能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系列标准,制定城市休闲慢行系统和综合管理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用标准。健全住房标准,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推动智能建造标准化,完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施工现场监控等标准。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十八)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应用试点,重点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智慧监管、法庭科学、审判执行、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标准制定与推广,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场要素交易标准,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等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围绕乡村治理、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化创新。 (十九)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人民***上、生命***上,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完善社会治安、刑事执法、反恐处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标准,织密筑牢食品、药品、农药、粮食能源、水资源、生物、物资储备、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劳动防护、消防、矿山、建筑、网络等领域安全标准网,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重大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数据共享标准建设,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平。加快推进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国家应急救援等领域标准建设,抓紧完善国家重大安全风险应急保障标准。构建多部门多区域多系统快速联动、统一高效的公共安全标准化协同机制,推进重大标准制定实施。 (二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健全和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劳动用工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社会救助、殡葬公共服务以及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领域技术标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十一)提升保障生活品质的标准水平。围绕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饮食、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方面,建立广覆盖、全方位的健康标准。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线上和智能赛事等标准,建立科学完备、门类齐全的体育标准。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善职业教育、智慧社区、社区服务等标准,加强慈善领域标准化建设。加快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融合生产、网络智慧传播、终端智能接收、安全智慧保障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媒体传播标准。提高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消费保障、公园建设、景区管理等标准化水平。 六、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深化标准化交流合作。履行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国责任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标准领域的对接合作,加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标准化对话,深化东北亚、亚太、泛美、欧洲、非洲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发展互利共赢的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国际标准组织成员,推动气候变化、可持续城市和社区、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动植物卫生、绿色金融、数字领域等国际标准制定,分享我国标准化经验,积极参与民生福祉、性别平等、优质教育等国际标准化活动,助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升利用标准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十三)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推出中国标准多语种版本,加快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等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研究制定服务贸易标准,完善数字金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标准。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二十四)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 七、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 (二十五)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 (二十六)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将区域发展标准需求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标准发展规划、技术规则相互协同,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持续优化标准制定流程和平台、工具,健全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机制,加快标准升级迭代,提高标准质量水平。 (二十七)促进标准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以标准为牵引,统筹布局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健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强化标准在计量量子化、检验检测智能化、认证市场化、认可全球化中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完善质量治理,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全链条技术方案提供,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价值链深度融合。 (二十八)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健全基于标准或标准条款订立、履行合同的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提升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 (二十九)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 (三十)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加强标准化理论和应用研究,构建以***综合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龙头,行业、区域和地方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骨干的标准化科技体系。发挥优势企业在标准化科技体系中的作用。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健全跨领域工作机制,提升开放性和透明度。建设若干***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等资源,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国家数字标准馆和全国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机器可读标准、开源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三十一)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完善促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标准化相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标准化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健全标准化服务评价机制和标准化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大力发展新型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十二)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将标准化纳入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构建多层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教育。建立健全标准化领域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造就一支熟练掌握国际规则、精通专业技术的职业化人才队伍。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国家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建设国家标准化高端智库。加强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西部地区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三)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化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传,讲好标准化故事。大力培育发展标准化文化。 九、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纲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建立本纲要实施评估机制,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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