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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工程监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精神,为确保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21年度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申报政策依据 (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 申报专业: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申报人员类别: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0914、0919”查阅。 二、职称申报和审核有关要求 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具体申报和审核要求详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找到“政策文件”栏,点击***右边“更多”按钮,选择“豫人社办〔2021〕87号”文件即可查阅。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申报人须提供上传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满6个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证明。 (二)通过“绿色通道”申报。主要是指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副***职称,B/C类人才申报***职称。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三)非公有制领域无职称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职称。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非公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审核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员申报***职称,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一步到位(破格)”。 (四)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5年的,应破格申报副***职称。无需填报《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学历破格”。 (五)通过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时,根据申报人情况一般选择“正常”、“学历破格”、“一步到位(破格)”三种;通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申报职称时,评审类型只能选择“考核认定”。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七)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八)申报副***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当年9月底,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四、申报和审核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评审表》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个人申报时间:2021年10月11日-10月22日; 相关部门审核时间:2021年10月11日-10月29日; 评委会审核时间:2021年10月11日-11月5日。 《评审表》集中报送时间:2021年11月8日-11月12日 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信息查询”或单位管理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 —“申报人员状态查询”查看当前申报进度,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自行从职称个 人申报系统内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A3纸,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五、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河南建设大厦东塔8楼815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 联系人:朱爱杰郭文清 联系电话:0371-65320891、6532195017329444356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和用人单位要认真仔细研读副***职称评审、考核认定相关政策和职称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切实吃透文件精神,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落实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提交申报材料时要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资格审核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敷衍了事,一推了之,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申报成功后无法修改,操作人员在填写、上报过程中务必仔细,切勿盲目操作。 (三)由于网络申报时间不可更改,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为避免填报信息丢失,建议下载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未按时报送《评审表》视为放弃参加评审)。 (五)申报人填报专业等信息时应规范填写。在系统内填报资料上传图片文件时,若一张图片无法符合填报要求,可在“浏览”选择图片文件时长按“Ctrl键”来选择多个图片进行上传。 (六)有关答辩时间、评审表清退等工作的通知请关注职称申报服务平台的个人申报系统及年度工作群;评审情况公示信息等相关的通知将发布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hrss.henan.gov.cn/),请呈报单位和个人届时登陆网站查询。 (七)关于评审材料清退工作。评审结束后,各市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评审材料。评委会对逾期未领材料不承担保管责任。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1〕22号 二维码 876 发表时间:2021-05-11 09:54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4月30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则,明确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副主任 文林峰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多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高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的重要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方式粗放,也带来了大量的资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以及质量通病、安全隐患等一系列问题。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建筑业在科技创新、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减少污染与排放等方面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国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装配式建筑是一脉相承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以工业化发展成就为基础、融合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精益化、智能化生产施工,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性能和品质,达到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发展目标。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各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相继编制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规范,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日益成熟。通过认定一大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建设一定规模的试点示范工程项目,为全面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绿色发展要求相比,目前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一是高消耗。仅房屋建筑年消耗的水泥玻璃钢材就占了全球总消耗量的40%左右,北方地区供暖单位面积能耗是德国的两倍。二是高排放。仅建筑垃圾年排放就达20多亿吨,为整个城市固体废弃物总量的40%,建筑碳排放更是逐年快速增长。三是低效率。据有关统计,建筑劳动生产率仅是发达国家的2/3左右,建筑业的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还不高。四是低品质。总体来看,建筑施工还不够精细,房屋漏水隔音等问题仍很突出。因此,必须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二、《若干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低碳循环发展的主要举措。既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重要手段,又是打造经济发展“双引擎”的内在要求。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我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虽然取得显著进展,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求相比、与绿色生态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与现代先进的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不够,迫切需要补短板,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建设领域转型升级。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在多个政策文件中都明确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主要目的就是要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内投资和消费的同时,力争在国际竞争中打造出中国建造品牌。 (二)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有力抓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局面并未根本转变。就建筑业而言,现场浇(砌)筑的方式带来了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建筑垃圾排放量大、扬尘和噪声环境污染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保障的问题。就建材消耗而言,建筑业用量***大的钢材、水泥都是高耗能产品,我国钢材、水泥生产总量多年处于世界***,并且建材循环使用比例很低。如果建筑业不进行转型发展,传统建造方式造成的资源能源过度消耗和浪费仍将继续,经济增长与资源能源的矛盾会更加突出,极大制约可持续发展。装配式建造方式在节能、节材、节水和减排方面的成效已在实际项目中得到证明。有关研究数据表明,装配式混凝土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相比传统方式可减少建筑垃圾排放70%,节约木材60%,节约水泥砂浆55%,减少水资源消耗25%。更重要的是,装配式建筑能从根本上改变施工现场“脏乱差”局面,有效降低建造过程大气污染和建筑垃圾排放,***大程度减少扬尘和噪声等环境污染,助力城市环境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8%增加到7.0%以上,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当前,我国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高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亟待建筑业提供更加强劲的发展动力。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一是有利于催生众多新型产业,包括全过程咨询服务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相应的物流运输、装配化装修等众多新型产业,拉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再造和增加就业,带动行业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二是有利于拉动投资,包括投资建厂、信息产业与建筑业深度融合的大投入等,能带动大量社会投资涌入建筑业。三是有利于提升消费需求,包括发展装配化装修、集成厨房和卫生间、四新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等升级换代技术都有助于拉动居民消费。四是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从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城市发展经验看,凭着建设“一片区域”、引入“一批企业”、打造“一批项目”、形成“一系列增长点”,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增长。以装配式建筑为例,据初步测算,2019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为4.2亿平方米,拉动社会投资近3万亿元。 (四)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带动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近些年,随着城镇化发展,从事建筑业的劳动力逐年减少、高素质建筑工人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建筑业发展的“硬约束”加剧。一方面,劳动力价格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建造方式传统粗放,劳动效率低下。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涉及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如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管理信息化以及智能化应用等。发展装配式建筑要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创新管理模式等内涵式、集约式发展道路,通过建造方式转型升级,减轻劳动强度,提升生产施工效率,突破建筑业发展瓶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五)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提升建筑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路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建筑业已深度融合国际市场。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要在巩固国内市场份额的同时,主动“走出去”参与全球分工,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利用全球建筑市场资源服务自身发展。而“走出去”的前提是提升核心竞争力。 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能够彻底转变以往建造技术水平不高、科技含量较低、单纯拼劳动力成本的竞争模式,将工业化生产和建造过程与信息化紧密结合,应用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强调科技进步和管理模式创新,注重提升劳动者素质,注重塑造企业品牌和形象,以此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先发优势。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将促进企业苦练内功,携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抢占国际市场,依靠工程总承包业务带动国产设备、材料的出口,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过程中取得先机。 (六)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全面提升住房质量和品质的必由之路。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住房是人民群众***大的民生问题。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以部品制造取代传统建造,以装配化作业取代手工砌筑作业,能大幅减少施工失误和人为错误,有效解决系统性质量通病,减少建筑后期维修维护费用,延长建筑使用寿命。装配化建造方式能够全面提升住房品质和性能,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采用装配化建造方式和装配化装修的公租房项目,装修质量通病相比传统装修项目明显减少,室内维保报修率下降了70%。 三、全面落实《若干意见》各项重点任务 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和标准化设计,推动全产业链协同;二是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三是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推进建筑全装修,推广精益化施工建造;四是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大力推广BIM技术、大数据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发展智能建造;五是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立使用者监督机制;六是强化科技支撑,培育科技创新基地,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七是加快专业人才培育,培育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产业工人;八是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九是强化项目落地,加大金融、环保、科技推广、评奖评优等方面政策支持。 《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我们持续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指明了方向。希望全行业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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